-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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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4-08-23 13: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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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9月1日实施-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进一步加强农机监理工作,确保农机安全生产,规范和加强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农业部近日出台《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29条,分别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资格条件、审批程序、培训业务管理以及取消资格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认证的程序
关于培训机构的条件,《办法》指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应该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相关材料
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后,《办法》还对农机主管部门的审批期限作了明确说明。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办法》指出,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初学驾驶培训、增驾车型培训以及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歇业一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等情形的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办法》规定,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将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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