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0-26 09: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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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打假条例"首负责任制"突出销售者责任义务-
为了优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9月28日审议通过。记者23日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介绍,《条例》原有35条,修订后增加到69条;增加了专项查处、信用信息与分类监管、监管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三节和社会监督一章。
记者了解到,《条例》修订时着重增加了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的内容,主要有: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管制度;建立日常监督检查的制度,对巡查、监督抽查和抽样检测等监督检查方式,跨地区、跨领域的协作机制和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制度作了规定;同时,为避免监督检查走形式,还要求制作监督检查记录。
“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有助于从根本上抑制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王波说,《条例》修订时以黑名单制度为核心,建立和完善了有关的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制度,要求实现部门之间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开制度,将违法行为记入黑名单;三是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法实施准入限制。
记者了解到,查处假冒伪劣的黑名单制度是本次新修订条例的一大亮点。
“《条例》建立黑名单制度,就是要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开制度,将生产者的违法行为记入监管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将市场领域的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说,“在建立黑名单制度的基础上,广东还将建立企业分级管理制度,以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工业企业为突破口,制定企业必备条件分类监管办法,根据生产者的信用记录和产品风险程度,确定不同的监管方式,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法实施准入限制。”任小铁说。
记者注意到,《条例》突出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其中,“首负责任制”的确立是修订后《条例》的又一亮点。
“销售是假冒伪劣商品上市的必经环节,把好销售关,有利于抑制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销售者的质量义务,要求销售者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台账制度王波介绍说,同时,由于消费者、用户与销售者的关系更直接, 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方便消费者维权,避免实践中出现销售者推诿责任的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销售者的责任,规定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时,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
“条例的规定对违法销售者有震慑作用,能促使销售者更加自觉地履行上述义务,把好质量关,也能有效预防销售者恶意造假售假。如果销售者按照要求对进货的严格把关,最后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问题,最后他还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进行追查。”王波说。
“《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对广东打击假冒伪劣药品发挥积极的作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鲁峰向记者介绍说,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哪些属于假药、哪些属于劣药,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假售假的手段不断地出现新的方法和新的方式,所以这次《条例》也专门做了相关规定,比如在第10条第4项里面增加了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在第8项里面国家命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以及第10项伪造商品场地或者伪冒厂址等都增加了一些新的方法和规定,也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假冒伪劣药品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将从完善执法体制机制、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等四个方面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任小铁告诉记者,作为广东省打击制假售假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和省打假办承担单位,广东省质监局将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快建立健全打假执法体制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考核制度、区域整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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