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连松 毕春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31 15:51: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天津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年7月15日颁布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在商品房交易,问题产品的召回,合同格式条款以及购物中对消费者人格权的维护等环节中,消费者将切实得到保护,而新实施的《条例》也将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新武器。
全面保护消费者人格权
新《条例》特别强调了经营者对消费者人格权的尊重。要求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侮辱、诽谤、殴打、当众盘问、搜查身体及所携带的物品。目前,一些大型超市仍然保留着对出门消费者查小票的制度,这实际上是变相检查消费者。
在天津家世界超市十一经路店,在超市出口,记者看到,两个工作人员正在要求消费者出示购物小票并在上面打“√”。当记者询问其中一位工作人员9月1日后该超市是否还会保留此制度时,此人回答:“到时将会取消。”此外,记者还在世纪联华广东路店也发现检查消费者购物小票的情况。
那么9月1日后,如果超市再出现上述情况应如何处理呢?有关人士认为,消费者购物后,商品的物权已经发生了转移,超市无权检查。消费者购物后丢失小票后,如果商家向其索要小票检查时,消费者可以其侵害其人格权要求商家赔偿精神损失,还可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升级《条例》的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商品或服务如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危害,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将已售出的产品召回。这种对不合格产品的召回措施从9月1日起将由企业的行为升级到国家和地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若召回措施不力,企业和工商、行政部门都应对此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月1日后,如果产品召回情况发生,工商、技监等行政部门将在接受企业报告的同时,直接参与问题商品的召回过程,“对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物品可以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店堂告示有了法律效力
《条例》规定:“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通知、店堂告示属于合同格式条款”。9月1日以后,商家的店堂告示不能再乱贴了,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工商行政部门将会按照法律对其监管。比如,在“买一赠一”的问题上,商家应特别注意要注明买什么赠什么;商场要进行促销活动,就要慎重了,如果“全场打折”的字样张贴出来,而出现所谓“不参加活动”的商家,就要负法律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所有商家按告示内容出售商品或服务。
圈定商品房经营欺诈行为
据和平消协负责投诉的任德平先生介绍,新《条例》将三种情况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者预售许可证,将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将已经售出的商品房又销售给其他消费者;销售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
9月1日以后,消协、工商行政部门将会针对以上三种欺诈行为,对商品房经营进行有效监管,消费者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衡量商家的服务,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文章原载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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