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姚?? 海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9-30 08:35: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吉林:仿照著名商标最高处营业额3倍或10万罚款-
日前通过的《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仿照著名商标做同类商品标志并误导公众的,将被处以非法营业额3倍以下或者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将吉林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营业额3倍以下罚款;非法营业额无法计算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使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同时,复制、模仿、翻译吉林省著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其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的商品及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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