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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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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7-06-29 17:38: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举行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不作为或乱作为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援是在回答记者有关山西黑砖窑案的问题时作上述表述的。李援说,黑砖窑案最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个案件充分表明了人民政府的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的程度都在于不作为,在于玩忽职守,在于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所以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时候,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委员发表了自己强烈的意见,要求本法对这方面的内容加以规范。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劳动合同法的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援指出,实际上,有关的法律已经对这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有了明确的规定,由于黑砖窑事件的暴露,劳动合同法进一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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