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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刘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16 08:55: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出台-

    “黑导游”“黑旅行社”“黑旅游车”等非法旅游经营活动,长期以来屡禁不止,成为被广大消费者深恶痛绝的市场顽疾。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0日审议通过的一项地方性法规,加大了对上述现象的整顿力度。

    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规定,导游员或者领队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执业证书,违反这一规定进行导游或者领队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还规定:为旅游散客提供交通、游览、餐饮等综合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导游员应当持有导游证;所使用的客运车辆应当取得旅游营运资质;并应当向旅游者公示旅游价格、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未取得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为旅游散客提供综合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具有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违反规定,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散客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对责任者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记录,暂扣其营运资格证件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运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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