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朱宁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9-10-23 16:30: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拟重新界定和列举严重不良行为-
10月2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作说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是平安中国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何毅亭说。
此次修法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总体思路是:注重综合施策,形成工作合力;实施分级干预,细化教育矫治措施;总结实践经验,体现时代特点;统筹考虑,处理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合。
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八章五十七条,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条。
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
为做好一般预防这一基础性工作,修订草案整合现行法律相关内容,从加强教育和正面引导、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两方面入手,规定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
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规定中明显已经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移入严重不良行为,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出现的其他不良行为,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修订草案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及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重新界定和列举,以便于实践中能准确识别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在充分吸收国内外有效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此外,为了预防重新犯罪,修订草案还对诉讼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中的预防工作和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预防工作均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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