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5-26 16:07: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公安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发布6月1日施行-
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正式发布,将于6月1日起施行。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共6章37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奖惩和附则,明确了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监、旅游、文物等部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别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居(村)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旅游景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工程施工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和教育培训内容;依照《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学校和单位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分别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发布施行,必将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全面提高国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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