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9月1日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梅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17 08:54: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9月1日实施-

即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三种人”。


这“三种人”是: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机密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暂不能流动的其他人员。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聘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此外,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扣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不得以欺诈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应聘人员从事兼职或者离开原单位的,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文章原载楚天都市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