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南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03 14:52:45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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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答记者问-
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去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银行业自律组织在银行业的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4年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如何指导银监会各级机构履行好对银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也迫切要求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因此,通过深入调研,我们制定了《指引》,以指导银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问:如何处理好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的关系?
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支持银行业协会自主办会,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独立开展工作。《指引》从履职主体和具体职责两方面明确了监管机构对协会的指导职能和监督职责。规定银监会直接负责对中国银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授权各银监局负责对所在地银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问:银行业协会能够在哪些方面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
答:银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可以概括为“一个宗旨、四项职能”,即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四项职能作用,努力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不断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总的来看,《指引》把那些有利于发挥协会职能作用以及监管部门不宜管、而监管对象又需要的工作,尽量交由协会负责,充分发挥协会职能作用。
问:我国目前的银行业协会有全国的,有省级的,还有地市级的,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协会都是独立社团法人,都拥有依据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的权力,因此他们的基本关系应该是平等合作的关系。《指引》规定,省级协会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对会员协会具有业务指导和协调的职能,除银监会授权的涉及全行业的专项业务工作外,中国银行业协会与非会员的其他地方协会只能是沟通和合作的关系。
问:记者注意到,《指引》中规定地市及其以下原则上不再设立银行业自律组织,这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指引》第六条规定,地市及其以下原则上不再设立银行业自律组织,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998年银行业协会刚刚组建时,各地市纷纷设立协会,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当时银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曾专门发文停止新建地市及其以下协会。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慎重起见,对于地市及其以下设立协会问题,这次仍然没有放开。这样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省级协会的统筹和协调作用。同时,对于现存的42家地市级协会,暂时予以保留,并要求按照《指引》进行规范。
问:《指引》对于协会自身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答:加强银行业协会内部建设是提高协会工作水平的重中之重,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指引》提出了很多新要求。一是要求协会工作人员逐步职业化,以解决目前工作人员普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问题。二是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专职副会长的拟任人选。三是会费收取原则上实行预算制。四是要求规范协会人员管理。五是允许协会开展有偿服务,以解决协会经费短缺的问题,减少会员单位的会费负担。
(文章原载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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