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12 09:52: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业内期盼已久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终于公布。商务部在该意见稿中,提高了汽车销售的门槛,欲通过规范汽车经销的渠道来加强管理。与此同时,汽车厂商最为关注的进口车与国产车同网销售将得到政策支持。据悉,本次征求意见将在10月15日结束,有望在今年年底公布实施。
进口国产车同网销售
一直以来,汽车厂商最为关注的是进口车与国产车同网销售的问题。在此之前,国家出台有关规定要求进口车和国产车必须分开销售,这一政策遭到了已经在国内投资的国际汽车巨头强烈反对。
而刚出台的该意见稿并没有针对进口和国产车是否可以进行并网销售做规定,但根据第七条规定,汽车商可以选择自己授权的总经销,如果进口车和国产车同时授权给一家总经销,这就将实现进口和国产车的同网销售。
意见稿还规定,境外汽车厂家进入中国需先授权一家境内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负责制订和实施网络规划,然后由他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进行进口车销售。而经汽车供应商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则需使用相同的店铺名称、字号、标识、商标等。业内认为此政策一旦出台,将对进口车的销售网络形成很大的冲击,多数进口车商将因此被淘汰出局。
服务点间距最多150公里
在意见稿中,商务部提高了汽车销售的门槛。该办法明确规定,自明年起,乘用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自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汽车供应商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的名单,对未获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据悉,此举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汽车流通市场的整饬。
此外,商务部还要求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汽车供应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经销汽车不一定要建4S店
意见稿明确指出“总经销商制度取代多代理制,明确规定外商在销售环节出资比例不许超过49%,以及严格控制经销商擅自降价等”。
根据意见稿,汽车供应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其已有的汽车经销商进行清理,原有的汽车经销商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转为汽车供应商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这意味着原先没有取得授权的经销商或将出局,或将挂靠,或只能重新向厂家申请授权。
意见稿所规定的总经销制度以及专店专卖模式,预计将带来销售流通业的变局。例如,上海大众、一汽大众可以被视为两个品牌,一个外资公司设立两个合资销售公司仍符合规定。经营汽车销售不一定要建设4S店,但是单一门店只能经营一个品牌的汽车。
意见稿第一次指出,经销商降价须明确得到厂家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执行汽车供应商制定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并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价格之外的代收费标准,主动接受汽车供应商的检查和监督。
(文章原载南方都市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