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28 16:58: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发改委出台《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近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2004年12月1日后,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可以按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国家发改委日前出台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详解了具体作价办法。该规定指出,对中标药品价格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即“顺加作价”办法。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即价格高的药品顺加低差率,价格低的品种顺价高差率。具体差率由省级价格部门确定。
(文章原载慧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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