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蒋德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30 14:21: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普法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省拟立法禁止电磁辐射区建住房-
日前提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首次规定在电场、磁场、电磁场等可能超过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区域,须建立电磁辐射防护区,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民区、通信、导航和军事设施。
小到手机、微波炉,大到变电站、电视塔,其电磁辐射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国际上对电磁辐射对人体有没有危害尚无定论,但对防护电磁辐射国际上却有共识。加上近年来江苏电磁辐射纠纷激增,仅2006年一年,全省的电磁辐射纠纷投诉就达300起。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争议和投诉往往难以解决,甚至规划建设部门也因无法可依而无法对电磁辐射区域的新楼盘进行取舍。江苏的这个条例将填补这一空白。
根据这个条例草案,今后凡建设新地铁,应当确保与沿线的医院、学校、居民区、通信、导航和军事设施等间隔一定的距离。在该“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相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在建设前必须得到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必须公开征求意见。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前,还要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验收结果同样要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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