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郭剑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12 19:46: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本月起执行 103家单位上了重点监管黑名单企业、单位污水排放超标或不能稳定达标?限期治理!再不达标?罚款!仍然不达标?责令停产!还是不行?那就只能彻底关闭了。


记者日前从上海市环保局获悉,本月起将执行《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污水排放超标单位采取更为规范、严格的管理措施。

据悉,目前全市共有103家单位属于市级水污染源重点监管单位,总污水直排量占全市总量的70%。导致它们上“黑名单”的原因是废水治理设施老化、废水治理设施技术含量不高且工艺落后、对治理设施管理不当以及只重视处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未纳入管道等。

《办法》规定:今后,对位于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中连续两次超标,或在一个管理周期即半年内,超标频率大于等于30%的;其他区域内单位,排放污染物连续3次超标,或在半年内半数及以上监测中超标,环保部门即可发出《限期治理决定书》,告知其具体的限期治理要求和期限,以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法律责任。

(文章原载新民晚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