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郑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2-12 10:59: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外贸法有望作哪些修改-
此次外贸法的修订幅度非常大,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对现行外贸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二是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三是现行外贸法1994年制定颁布以来,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对外贸易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作了修改。修订后的草案共11章76条,其中,新增35条,修改29条,删去2条,体现了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遵守世贸规则、履行有关承诺,需要转化为国内法的原则。
自然人也可从事外贸经营活动
根据现行外贸法的规定,我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等的有关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因此,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放开
根据现行外贸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此规定,不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即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因此,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被修改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依法登记可以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
运用世贸组织规则保护我国产业和市场
为了充分享有和行使世贸组织规则所赋予的权利,草案起草机关认真研究了世贸组织规则,借鉴了主要贸易国家的立法经验,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充分地用足、用好反补贴、反倾销等救济措施,为我国产业和市场的健康和充分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为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第一,关于指定经营。根据承诺,我国应当自加入后3年内取消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的限制。但是,这项承诺只是针对世贸组织成员而言,针对非世贸组织成员,我国仍对部分货物实施指定经营。
因此,在不违反世贸组织协定的前提下,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指定经营。未经指定,不得从事指定经营货物的进出口。
第二,关于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现行外贸法规定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项目内容,与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相比,不完整,不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因此,在世贸组织协定允许的范围内,草案对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情形作了补充和明确。在限制进出口方面,增加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为了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国家可以限制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为维护正常的出口秩序、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为实施国营贸易管理、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措施、为保护具有文化、艺术、历史或者考古价值的国宝以及有关出口管制的规定,国家也可以根据需要限制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在禁止进出口方面增加规定:对危害公共道德和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安全、危害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危害环境以及进行欺诈的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国家予以禁止。
保护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越来越多地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同时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外立法,草案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
草案规定,进口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对构成侵权并且危害对外贸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进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响,海关实施海关保护。
增加对外贸易调查的规定
贸易调查已经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为了应对针对我国入世承诺而滥用救济措施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草案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一章。
草案规定,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下列事项进行调查,作出处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主要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和贸易环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进口产品激增造成国内产业的损害;对外贸易中的国家安全利益等。
加大对外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现行外贸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四条,而且比较原则,处罚手段不够,处罚种类也比较单一,主要是撤销对外贸易的经营许可。草案根据对外贸易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对外贸易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法律责任部分共有九条,这些规定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主要是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归类,加大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并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衔接。对一些对外贸易违法行为,除了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外,草案还增加规定了3年内不受理其有关资格申请或者禁止其在3年内从事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针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特点,对涉及海关管理、税收征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从法律责任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衔接。
外贸法修订草案经此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后,还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修改,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相信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这部法律经修订后,对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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