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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呈现七大亮点-
  • 【发布单位】作者:宗 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5-31 10:24: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呈现七大亮点-

1991年我国第一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6年12月29日,历时两年、十数易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次全面的修订,从原来的56条增加到72条,其中新增25条,其余32条有实质性修改、11条有文字修改。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法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大大增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对比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次修订主要有七大亮点:

亮点一: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益,国家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亮点二:体现了政府为主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原则。一定程度上说,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什么权利,主要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为保障儿童权利做什么。如规定了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

亮点三: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如学校应该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学校教职工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部门等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亮点四:养成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如有关部门要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还对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加以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特别是有5个条款规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

亮点五:救助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如规定了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民政部门应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公安部门等应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孤儿等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等。

亮点六: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如规定了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院应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要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等。

亮点七:明确了违法的处罚措施。如在中小学周边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的,予以关闭和行政处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营业性舞厅、网吧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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