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14 09:13:0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江苏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质检总局出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为规范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人员进行统一的资格考试,日前还专门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规范资格考试工作。
办法中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主要以书面方式测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必备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基础知识和检验检疫定实务,每年将举行1至2次。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品行良好,无欺诈行为,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名。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由国家质检总局在考试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全部考试科目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合格资格,并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办法中还规定:参加考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如有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报名材料、冒名代考以及其他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成绩,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获得资格证书的,取消其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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