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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1月1日实行-
  • 【发布单位】作者:李文明 封立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29 09:04: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1月1日实行-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今天出台,于11月1日实行。根据服务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可自由选择物管企业。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物权法草案规定小区业主会议有权换物业

住宅小区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各地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当地的基准价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当地规定的指导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为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文章原载大众网-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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