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伯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1-31 16:31: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一批新规2月实施:治招投标乱象 把关化妆品进口-
龙年伊始,万象更新。小明和小芳两位普法大使向各位读者朋友拜个晚年!2月起一批新规将实施,重点锁定保障公平与民生。
招投标乱象纷繁,条例出台严加管理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小明:小芳,我要发财啦!县医院新楼建筑工程开始招标,我叔叔是负责人之一,我要找他摸摸底,肯定中标!
小芳:小明,莫要糊涂,这可是违法行为。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广泛应用,招投标活动出现了一些畸形发展,规避招标、“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权力干预招标投标、围标串标等现象多发,破坏了公平竞争。国务院最新出台的条例2月起施行,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目的就是治理招投标乱象。
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二是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条例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
三是防止和严惩串标、骗标行为的规定。条例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禁止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招标单位负责人等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条例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同时,条例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监测生活必需品异常波动,力保百姓民生
【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
小明:小芳,新闻上说,为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商务部发布了《办法》,2月起施行。《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3年第7号)同时废止。那么什么是生活必需品?什么又是市场异常波动呢?
小芳:简单来说,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滞销的状态。
小明:可是,市场经济的规律不是供求平衡,价格自我调节吗,为什么还要出台《办法》来管理呢?
小芳:两者并不矛盾。《办法》强调了政府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办法》规定当发生鲜活农产品滞销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时,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引导生产经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产销对接活动。当鲜活农产品出现严重滞销情形时,发生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倡导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要知道生活必需品关系着百姓生活和社会稳定,不同于其他商品,当然应该给予特殊保障。
小明:原来如此。《办法》出台是为了保障民生,如果违反《办法》,法律责任一定很严重吧?
小芳:那当然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漏报市场异常波动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四级:
一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异常波动;
二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范围或一个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市场异常波动;
三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一个设区的市较大范围的市场异常波动;
四级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发生在一个县内的市场异常波动。
对进口化妆品严把关,既保“面子”又保健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小芳:耶,我抢到了网店限量购买的进口化妆品!太爽了。
小明:爱美没有错,不过你也要小心,进口化妆品质量过关吗?健康更重要。
小芳:谢谢你的提醒,化妆品检验检疫《办法》修订后2月起施行,既保“面子”又保健康。
修订后的《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法》注重进口化妆品分段管理体制的衔接
进口化妆品的主管机构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首次进口前国产和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二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口岸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办法》对分段管理体制作出了有效衔接与具有可操作性的调整。
1.《办法》对特定产品进行重新定义并制定了相应的检验监管措施,以防此类进口化妆品检验监管漏洞。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最终灌装或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无标签尚不能销售的化妆品成品规定为进口化妆品,须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审批。
2.《办法》要求首次进口的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3.《办法》规定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实现了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等制度的无缝衔接。
二、《办法》明确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
1.《办法》明确企业责任,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化妆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于问题产品,企业应采取主动召回等处理措施。
2.《办法》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及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违反本规定时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办法》将标签审核改为标签检验。《办法》施行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4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4年以后,化妆品标签检验取代标签审核,已作为日常检验的一部分进行检验监管,《办法》将这一做法加以明确。同时,《办法》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检验检疫机构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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