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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资委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 【发布单位】作者:赵江山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12 17:17: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资委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盘点。记者10日从国资委了解到,国资委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于11月30日前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汇总信息报送至国资委。同时,国资委还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作为国资产权登记的规范。

    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发布的这份通知说,各有关单位应对2003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注销行为尚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的企业,应责成其按规定尽快到同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中央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中央监管企业负责本单位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信息汇总、分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信息逐级汇总、分析工作。

    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都要进行产权登记。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产权登记工作。(文章原载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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