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思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2-10 14:49: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法院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出台-加强对交通行业内部的行政管理监督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处罚权限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至今,全国已有15个省市区的交通厅长因腐败而“落马”,被处理的厅以下干部则更多。这给整个交通行业敲响了警钟。为解决交通建设近年来大发展中的质量和腐败两大隐忧,为了更好的建立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让交通系统充分认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主动加强审计工作,交通部对1996年的《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规定》根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指出,交通部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交通部内部部门,交通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部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国交通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省级及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管理其所属单位(含驻外机构和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本地区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规定》更加强调依法行政,在细化了内审工作程序的同时,对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规定》指出,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要求以及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履行下列职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外,还将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和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对本单位有关经济合同签订、对外投资决策、产业结构调整、国有资产处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检查等等。此外,《规定》还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所属单位、指导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以及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资料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比较1996年的《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新的规定更加细化了审计权限,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审定后公布实施;内部审计机构检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以及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对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等等。
《规定》更加注重交通行业建设的行政监督执法和内部管理监督,明确规定,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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