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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将出台-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 明确第三者责任险的不同赔付方式设定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 先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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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01-10 09:33: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将出台-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 明确第三者责任险的不同赔付方式设定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 先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驾驶员无责也要赔巨款?这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去年5月1日实施之日起就引发无数争议的话题,缘起于人们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不同理解。
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交巡警总队长朱伟明告诉记者,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无责赔偿”明确,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损害事实,机动车作为加害方,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无疑体现了民法通则关于无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强化了生命权重于通行权的理念。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由于具体尺度不明确,引发了三大操作上的困惑: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不明、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减轻赔偿责任的标准不清、保险公司以机动车在事故中无过错为由拒绝理赔。
为了解决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规定(草案)》具体细化、落实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一项条款的实施专门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这在立法技术和体例上是创新之举,出现在日前提交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上。该法规草案将给“驾驶员无责也要赔巨款”这个引起人们争论的话题一个明确说法。按照草案的有关规定,一旦机动车与骑车人、行人相撞,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之外,无责驾驶员可以减轻95%或90%的赔偿责任,并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或5万元。
首创第三者责任险4万元的责任限额
作为在全国率先依法推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城市,上海在这次制定法规时决定,将本市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暂定为4万元。据悉,这项法规通过后,市保监办和金融办将立即着手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保险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对机动车无过错赔偿进行理赔。
确定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
为了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机动车完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减轻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和减轻比例,《规定(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5%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0%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规定(草案)》规定:本市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三者责任险首先赔付人身伤害损失
机动车与行人相撞,保险公司怎么赔?《规定(草案)》给出明确说法: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
作出这一规定的理由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往往处于易受伤害的弱者地位,所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人身伤害损失,从而充分保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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