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林红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14 13:43: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1月15日起实施-
中国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13日宣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将于1月15日起正式施行,新规章对如何进入民航运输市场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新的规章,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少于3架购买或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运营所需要的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以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这位负责人表示,民航总局依据规章规定,将对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必要的引导和宏观调控。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章规定,不允许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与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新规章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力度。规定申请人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还应当申请公共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航线运营。
新规章实施的同时,民航总局1993年1月16日发布的《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基本条件和承办程序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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