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9-19 13: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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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特定关系”包括感情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
2007年7月18日上午9:3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任卫华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做客中国平安网、新华网,就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摘要:
[网友]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法律升级了,可贪官们如果真的想贪,应该还是可以躲避这些明文来搞受贿的。如:特定关系人这一条,如果贪官真的想贪,找个不沾亲带故的人受贿应该还是不难办到的。
[任卫华]特定关系人这样的一个词是反复研究讨论才确定了这样的名称。 大家看我们的规定,亲属是特定关系人的构成成分,情人是构成成分,其他就是有共同经济利益的人。那这个其他怎么解读呢?举一个例子来说,为什么要搞一个其他呢?比如我现在从陈主任那里拿到一个好处,我要想办法找他回报,现在我们俩有交易了,你要贿赂我,我说你不要给我钱,你直接给陈主任得了,那我和陈主任是什么关系呢?那应该说就是特定关系人。其实亲属和情人以外的其他人只要前提成立就没有别的限定。 比如网友提的例子,我想他不会随便找一个人,随便找一个人把钱给了他赖帐回不来了怎么办。所以这个人一定有两个条件,一个把钱给特定关系人他心甘情愿,就是他的愿望。第二种如果按照网友的设计暂时放在那里过度一段这个人一定非常可靠,如果要达到这种可靠的程度一定是我们所说的特定关系人,否则的话不一定这么可靠。 所以这个问题在操作的情况下也不难解决。
[主持人]也就是说虽然不沾亲带故但是已经达到一定可靠的地步了。
[陈国庆]对,现在一个是亲属关系,还有一个情人关系,也就是感情关系,还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这两种关系,设想一下不沾亲带故,又不是感情关系,放在那里是不可想象的,有违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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