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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6-06 20:07: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四川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职介所假招工骗取中介费、房地产中介发布虚假信息等行为将被遏制!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公布了《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凡有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对委托人隐瞒重要事项;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出具虚假报告;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承揽业务;发布虚假信息,引诱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对服务或商品作虚假宣传等11种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将向社会公示,被公示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政府投资项目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中介业务。工商部门可对违规中介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据悉,该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房地产等评估机构;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职业、人才、婚姻、教育(家教)等介绍机构;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等10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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