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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8月1日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岳德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13 09:14: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8月1日实施-

不得在钱塘江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洗澡、水源的水面污染物要有专门部门负责清除、污染生活饮用水源最高可罚一百万。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杭闭幕,会议批准通过了《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源内禁止游泳

贴沙河、钱塘江是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的主流,但河(江)道两岸的一些居民经常在河里洗澡、洗衣服、洗拖把。而今后,再有市民出现这些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从事旅游、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禁止向饮用水源水域排放污水。而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以及进行网箱养殖。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屠宰场应当限期治理。

水面污染物要有专人清理

要保护饮用水源,首先就应当让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源尽量远离。为此,《条例》指出,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和单位,其上级人民政府要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任务。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域的水面污染物分别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和单位负责清除。否则,上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造成水源污染可罚一百万

记者注意到,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造成水源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作了较大调整。《条例》确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饮用水源地发生事故,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对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罚款,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直接损失难以计算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有污染水源行为,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提请其它部门依法作出处罚。(文章原载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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