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杨维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2-20 11:04: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发布-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如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并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依法执 业的规定》中对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这个《规定》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情况的范围和检察机关如何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承办部门的职责,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保障和便利。《规定》还完善了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落实法律规定的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制度以及检察机关健全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制度。
“对于律师投诉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有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查,确属违法违纪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纪律责任。”《规定》中专门就律师投诉和检察人员侵犯律师权益的责任追究提出了具体要求,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律师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是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通过保障律师权益自觉接受监督、约束自身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本《规定》通过规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中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依法执业的保障,有利于形成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保障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对于在刑事诉讼中全面贯彻和实现辩护原则,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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