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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土资源部公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张晓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07 13:19: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土资源部公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办法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旨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防止反弹。 

与1999年通过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有以下三个新亮点:一是对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分类设置和下达;二是对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并强调严格计划执行的法律效力;三是明确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分类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杜绝地方建设项目挤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新办法提出,将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两类。并规定,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占用和由省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使用。 

以前在计划管理中农用地转用指标没有分类,总的一个盘子下达,容易出现地方建设项目挤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以及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难以控制的现象。分类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加有利于加强对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实现土地利用计划对用地结构调整的调控作用,同时避免地方建设项目挤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 

实行指令性管理 增强农用地转用计划的刚性 

新办法规定,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不得混用。同时规定,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 

以前的用地计划,也是年年下达,但是责任追究不到位,地方突破计划、调剂使用计划指标的现象时有发生,计划的权威性不强。新办法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计划执行的强制性,二是明确对不严格执行计划的要追究责任。 

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计划挂钩 

为了改进和完善以往计划执行中的薄弱环节,促进计划实施,国家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 

新办法规定,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根据考核情况,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防止反弹,今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再追加;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得核准或批准项目;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今年年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地方,暂缓下达该地区明年农用地转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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