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23 08:52: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出台《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 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
自从“坚石”等几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进行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出现卷款事件被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同时也引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除了严格规范市场行为外,也积极从制度上研究防范措施。4月21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了《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提供租金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由市国土房管局指定。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与被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在该银行开设账户、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租赁代理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承租人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到银行交纳房屋租金。承租人不能按期到银行交纳租金的,可以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交。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承租人委托交纳租金的,应自收到租金之日起3日内将租金存入代收、代付银行。代收、代付银行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代收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租金后,按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的约定将应付租金划入出租人账户,将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得部分划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能将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的,代收、代付银行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中划转相应金额向出租人支付。银行应于划款当日通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足保证金数额,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数额。业内人士认为,本办法引入了银行机构代收代付租金,将使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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