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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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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20 08:42: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出台-

1月1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关系我省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招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相关公用事业项目。招标公告须明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要求;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按照规定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评委”阳光作业评标定标组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要求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串通投标结果无效中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的;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章原载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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