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吴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10-28 10:14: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又修改-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经过常委会3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今天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报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修改意见时作上述表示。
杨景宇还就该草案提出了9方面修改意见,其中在保护投资人权益方面主要修改有:
一是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本法所列禁止行为。
二是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同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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