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保监会明确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条件-
  • 【发布单位】作者:毛晓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0 09:29: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保监会明确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条件-

为规范和加强对境内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的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下发《关于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有关要求的通知》。


按照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精算师,由其对保险产品在精算方面的合理性和合规性签字负责。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的大量批设,“精算责任人”的认可范围在逐渐放宽。

中国保监会在此次《通知》中明确规定,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均有资格担任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一是持有中国精算师资格,有3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可以担任精算责任人。二是具有北美精算协会、英国精算师协会、澳大利亚精算协会或法国精算学会正式会员资格,有3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熟悉中国有关精算规定,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可以担任精算责任人,但任期限定为1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通知》强调,任何精算责任人都还应当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未受过刑事处罚”“在执业中没有故意欺骗行为”等起码条件。

《通知》明确要求精算责任人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但如果其所在保险公司与兼职机构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除外。另外,精算责任人原则上应当担任精算部门主要负责人。

《通知》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