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安徽省出台艾滋病患者生活救助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曹显钰、陈建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26 13:55: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省出台艾滋病患者生活救助办法-

为切实解决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艾滋孤儿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做好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近日,我省出台《关于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孤儿生活救助意见》。


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孤儿生活救助对象是经省级医疗主管部门确定的,或者有鉴定资格的诊疗部门确诊的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以及艾滋孤儿、艾滋病患者家属。对父母双方死于艾滋病的孤儿或者父母双方均为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儿童,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单亲家庭的儿童,给予特别关注。救助办法是,对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孤儿,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具体办法按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执行;农村家庭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艾滋孤儿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农村特困生活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艾滋孤儿,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具体办法按当地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艾滋病救助,提高城市和农村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孤儿的生活保障或救助标准。鼓励和组织亲属或其他家庭收养、代养、寄养、助养艾滋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应收养艾滋孤儿。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感染者病故后免除丧葬火化费用。县级民政部门对已批准享受艾滋病救助的人员要登记备案、建档管理,生活救助情况要单独统计,定期上报。涉及艾滋病患者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各级办理生活困难救助的单位或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文章原载安徽日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