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谭林 刘洪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3-19 13:48: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南方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

    在一些案件中,一份司法鉴定有可能左右官司的胜负。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特有而重要的鉴定,几十年来在管理上却一直处于混乱和无序状态。机构重复设置,公检法及司法部门都设有自己的鉴定部门,有时打起官司来,互相矛盾。

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下称《决定》),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决定》虽然只有短短18条,却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那么这次通过的《决定》有什么特点?又将如何结合实际进行贯彻实行呢?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

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过去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向记者介绍,这种鉴定制度有目共睹的问题是:司法鉴定管理职权归属比较混乱,管理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严重,司法鉴定机构重复设置,鉴定工作存在自审自鉴、自诉自鉴、自罚自鉴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陈厅长说,实际上司法鉴定这种服务行为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在这方面《决定》第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决定》还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由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体制;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同时,明确规定了鉴定机构和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了有关鉴定人应依法回避和出庭作证的义务等。

陈厅长说《决定》虽然只有18条,但对妥善解决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完善和统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将产生重大影响。他表示,省司法厅将结合广东实际,积极探索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的有效模式,重点要严格按法定条件把好准入关,抓好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建设,依法惩处司法鉴定中的不法行为。

■ 《司法鉴定管理决定》解读

1 鉴定机构不依附于任何司法机关

《决定》排除了侦查机关对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有偿鉴定服务及法院和司法行政机构部门自设鉴定机构的情况,明确了司法鉴定这种服务行为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把司法鉴定机构放在了一个不依附于任何一个司法机关、更为中立的立场上。

2 鉴定机构及从业者准入门槛提高

《决定》第5条明确规定了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四个条件,其中必须“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决定》第4条还规定司法鉴定人须学司法鉴定专业、具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以前对实验室没有具体要求,而现在规定须有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实验室,以前对学历要求只要大专文化即可,现在要求要本科以上,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这就明显提高了准入门槛。

3 所有鉴定机构均由司法部门主管

鉴于司法鉴定的管理属于司法行政工作的范畴,《决定》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4 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违法将受处罚

《决定》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多数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决定》还根据鉴定活动的特点,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如《决定》第13条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5 当事人有异议 鉴定人要出庭作证

《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决定》还增加了有关鉴定人依法回避的规定。

■ 记者调查

司法鉴定应有明确收费标准

打官司做司法鉴定动辄数千上万,一般老百姓无力支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省是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开展得比较早的省之一。据介绍,自2002年启动这项工作以来,我省已核准设立了124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已登记了涉及10多个专业门类的司法鉴定人1159名。截至2004年底,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共受理鉴定案件21347件,初步统计采信率达95%以上。

那么对于这次通过的《决定》,社会上有什么评价呢?就此,本报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社会人士。

司法鉴定应有明确收费标准

郭先生(男,某公司经理):现在很多部门都在“依法打架”,同样一件事情,同样一个问题,不同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的部门法发表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在司法鉴定中,也屡有让老百姓不知所从的事情发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都有鉴定部门,一打起官司来,往往互相矛盾,扯皮得很。现在《决定》明确说司法鉴定归属司法机关,明确了主管部门,这比较好。


马先生(男,政府工作人员):《决定》虽然明确了主管司法鉴定的部门,但是对司法鉴定的收费却没有明确标准,只有一句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现在打官司做司法鉴定动辄数千上万,一般的老百姓根本无力支付。因此司法鉴定的收费对老百姓来说更为直接重要。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老百姓想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还是有很大的难度。

律师是否有鉴定委托权?

王旭明(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州市海珠区人大法工委委员):《决定》一个进步的地方是鉴定人员自己签名负责制。以前鉴定人员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是由鉴定机构负责,但事实上由鉴定机构负责某种程度上就是没有人负责,这也会成为司法鉴定可能产生不客观公正的因素。《决定》实施个人负责制,就促使了鉴定人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自己的名誉负责,结果将相对比较客观。

不过,《决定》还有一个缺陷,它没有明确谁能发动司法鉴定,没有明确司法鉴定的权限。以前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公检法的鉴定委托,现在该由谁委托?律师是否有权委托?这些问题没有解决,就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定的问题。(文章原载南方都市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