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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雷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3-04 17:04: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施行-

    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已经于3月1日起施行。

禁止占道摆摊设点

条例规定,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运输建筑垃圾不得遗撒

条例规定,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违反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市容执法人员违规要查处

条例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法人员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骂、侮辱当事人;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以及其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章原载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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