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余东明 王家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11-08 10:14: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东出台海洋生态补偿办法 污染海洋毁坏海岸一律赔偿-
“用海必补,损害必赔”。今后除了养殖用海暂不纳入赔偿补偿范围外,凡实施海洋工程、造成海上溢油污染、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随便向海里倾倒垃圾等造成海洋污染、生态损害的行为,一律要进行补偿或赔偿。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宣传贯彻《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会议上了解到,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海洋生态补偿办法,填补了我国在海洋生态补偿和赔偿制度方面的空白。
据悉,办法将该省海域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划分为四个区域,针对不同工程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等,由评估机构确定赔偿及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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