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秦佩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6-25 08:34: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戒毒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7月9日结束-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规范戒毒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等起草了《戒毒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2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9日前,通过信函和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方式提出意见。
关于自愿戒毒。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同时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征求意见稿对自愿戒毒作了专门规范:一是规定了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对自愿戒毒协议的主要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二是规定了设立戒毒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戒毒医疗机构的执业规范;三是规定了戒毒医疗机构在接收戒毒人员时以及在戒毒医疗期间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和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检测;四是对戒毒人员自愿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作了规定。
关于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是禁毒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戒毒措施,作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有益补充,对于整合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戒毒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以及戒毒人员家庭成员等方面共同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具有重要意义,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戒毒措施。为了保证社区戒毒的有效落实,征求意见稿对社区戒毒作了细化规定。
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在我国已有15年历史,是戒除毒瘾最有力度的措施,主要是针对吸毒成瘾严重的人员。禁毒法施行前,强制戒毒场所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的强制戒毒场所;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劳教戒毒场所。依照禁毒法规定,上述两类强制戒毒场所统称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对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征求意见稿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社区康复、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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