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 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25 09:14: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适应新法实施 方便群众诉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新增案由61种-
当事人今后打民事官司将可以更为方便准确地选择诉由。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公布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民事案件案由扩充为十大部分30类361种,比原有规定增加了61种案由。
据介绍,新增加的案由主要体现在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及人事争议等部分,还有一些是对原有案由进行了细化,比如证券纠纷案由中新增加了“证券发行失败纠纷”、“欺诈客户赔偿纠纷”等多个案由。“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物权法顺利实施,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发展,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一项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它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既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也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的水平。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实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随着近年来新的民事法律不断制定和实施,特别是物权法的公布施行,迫切需要对原民事立案规定进行修订。
《案由规定》统一了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对普通民事案件采用了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的原则,以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规定直接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案由,以直接反映案件的性质。
《案由规定》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分为十大部分,即,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纠纷,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这十部分称为第一级案由,考虑以体系的完整和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等因素,一级案由项下又分了30类作为第二级案由,二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实践中最常见的和广泛使用的第三级案由共361个。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更为具体的第四级案由。
《案由规定》专门规定了物权类案件案由。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律上没有规定物权制度,案由试行规定将物权类案件作为权属类纠纷进行了规定。《案由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将物权类纠纷与人格权、债权等民事案件并列为专门的民事案由类型,使物权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为物权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执行《案由规定》向全国法院下发通知要求,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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