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10 09: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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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立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政府有保护气象探测设施和环境的义务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将处相应罚款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中国气象局制定出台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是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之后,又一部与《气象法》配套的部门规章。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气象局发布的第7部部门规章。该办法共二十八条,分别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保护的主要内容、保护的范围和标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范。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保护气象探测设施和环境的义务
据中国气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只有强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责任和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问题。新《办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保护气象探测设施和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指出,“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关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的标准问题
我国的气象台站,按照其承担的地面观测、高空探测、卫星资料接收、大气本地观测等具体业务,划分为各种类别。不同类别的气象台站,对气象探测环境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办法》规定,“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畅通”。对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具有共性的一般要求作了规定。同时,《办法》,对国家基准气候站等地面气象观测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大气本底台站、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闪电探测站、GPS气象探测站和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及相应的设施保护的特殊标准也作了规定。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将处相应罚款
《办法》规定,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等等。有前述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谢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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