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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继续审议动物防疫条例草案-
  • 【发布单位】作者:徐伟 李春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3-26 11:15: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继续审议动物防疫条例草案-

记者3月25日从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获悉,提请二次审议的《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增加了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有关部门按照便民原则,定期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开展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提供强制免疫服务。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炳国介绍,在调研中,有意见认为,为了及时、就地扑灭疫病,避免因远距离运输可能导致的疫病传播,各个区县也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隔离场所。同时,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应要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场配建无害化处理场所或者设施。二次审议稿采纳了上述意见。与此同时,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了无害化处理场所要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处理情况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的相关规定。

基于农户零散饲养动物现象比较普遍的情况,对不向兽医机构报告应当免疫动物情况的行为给予罚款,可行性和合理性都不强,二次审议稿删除该项法律责任,仅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此外,在农村从事动物收购、贩卖的个人数量较大,变动性强,对此类个人进行备案管理难以落实。因此,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应当着重加强与动物防疫相关行为的监管,对从事动物收购、贩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身份管理是不适宜的。二次审议稿删除了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动物收购、贩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据了解,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到大足区、荣昌县的部分乡镇及养殖所开展调研,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二次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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