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许晓青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07 09:08: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施行-

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对发生在此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公众知情权”和“政府知情权”予以明确保护,并将于今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上海范围内的生产安全状况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上海市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公开重大、特大生产事故的相关信息。此外,条例还增加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规定。

与此同时,为确保事故发生后,政府方面的“知情权”,条例还规定:上海市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典型事故及时予以通报。

据悉,近年来,上海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统计显示,前年上海市发生安全事故四百二十九起,死亡四百五十人,与二○○二年的二百九十七起事故和三百一十八人死亡相比,分别上升约四十四个百分点和四十二个百分点。

上海市政府有关人士介绍,少数生产经营单位在出现安全隐患后隐瞒、逃避或者推卸责任是此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确保政府和公众及时知情,显得尤为重要。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