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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辽宁省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英雄权益-
  • 【发布单位】作者:霍仕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2-06 16:51: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普法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辽宁省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英雄权益-

在近日召开的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一部备受瞩目的法规修正案顺利通过,这部地方法规就是经过多次论证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正案》。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焕文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是1991年11月30日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原条例中有些规定已经过时,特别是如何保护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避免发生“英雄流血又流泪”等问题,原条例规定的还不够具体和完善。

喜悦:新时代英雄辈出

记者采访了解到,辽宁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于1999年,到2006年是第8个年头。8年来,基金会奖励的“辽宁省见义勇为英雄”、“辽宁省见义勇为勇士”和“辽宁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达100多人。从1991年沈阳市开展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工作以来,沈阳已经对1019名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进行了表彰奖励。

辽宁省大连市出租车司机张彦军以最高票被评为“全国十大见义勇为英雄”,辽阳灯塔市铧子镇农民蔡庆峰、刘秋海被授予“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2005年5月7日24时,一名歹徒在金州区南山加油站持枪威逼出租车司机张彦军开车将其送往沈阳市。面对歹徒的枪口,张彦军沉着冷静地与歹徒巧妙周旋。途中,歹徒几次试图抢劫财物和车辆、伤害过往的群众,都被张彦军设法阻止了。尽管他想脱险,但在别人遇到危机时,他却把危险留给了自己。5月8日6时,警察在网吧内将逃跑的歹徒缉捕归案。如果没有张彦军的机智和英勇,后果不堪设想。

2006年3月2日10时许,家住灯塔市铧子镇后铧子村农民蔡庆峰发现有人正在邻居家盗窃,当即冲过去抓捕,盗贼逃跑,蔡庆峰紧追不舍,搏斗中,盗贼抽出尖刀将蔡庆峰右腹刺中,他捂着伤口,继续追赶盗贼,随后赶来的村民刘秋海在抓捕盗贼时也被连刺两刀,受伤的刘秋海强忍伤痛仍继续追赶,终因失血过多倒在地上。村民与民警随后赶来合力将盗贼制服。身受重伤的蔡庆峰和刘秋海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心痛:英雄流血又流泪

曾几何时,由于法律规定的界限模糊,一直受到人们普遍赞赏的高尚义举———见义勇为一度出现了让人心痛的不正常现象:一些“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无法及时和恰当地得到保护,更有甚者,一些见证者不敢、不愿出来作证,甚至受益者也不肯站出来说句公道话,这更加重了见义勇为者及家人的负担和痛苦。

2005年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曾在深圳、广州、大连、哈尔滨、沈阳等地做过一项调查,一些人对见义勇为义举有四个担心:一是见义勇为一旦受伤,医疗费无处全额报销。二是见义勇为一旦致残,可能丧失工作。三是见义勇为者一旦受伤或致残,不仅给自己,还会给家人带来麻烦和生活困难。四是当见义勇为所制止的罪犯与见义勇为者相识或住地较近时,见义勇为者可能遭到犯罪分子的报复伤害,甚至在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受到严惩之后,还可能受到罪犯家属的骚扰,无法安宁地生活。

2006年5月17日,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道和平社区一户居民家突然起火。得知邻居家起火,干电工的吕宏仁勇敢地冲进火海。他先是拉下电闸,接着把液化气罐拎出来,转过头看见屋里熬油的大锅着了起来,二话没说再次冲了进去。油锅突然爆燃,一个大火球把他罩在当中……5天后,吕宏仁因全身65%皮肤烧伤,呼吸道严重受损在医院去世。吕宏仁的英勇和无畏令人感动,但在1991年颁布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他这样的行为并没有被划归到奖励和保护范围之内,人们只能将对他的敬意存于心底。

2005年7月,17岁的山东来沈青年韩磊用自己血肉之躯谱写的舍己救人事迹引发社会广泛的关注:许多沈阳人都认为应该为这位山东小伙儿做点什么,而来自官方的说法是:舍己救人不算“见义勇为”。随后韩磊事件引发全国关注,为英勇的青年争取到烈士称号,曾一波三折。韩磊去世二百多天后,烈士这个称号才终于属于韩磊。

“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兴林说,这就是修改条例的初衷。现在有的城市出现了助人者反倒成为被告的事情,修改法规也是为了保护他们。

欣慰:修改条例凸显四大亮点

亮点一:扩大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原来这个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只限定在维护社会治安中事迹比较突出的行为。修改条例把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事迹突出的也纳入了见义勇为的范围。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追捕、制服或抓获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上述行为都可以确定为“见义勇为”。

亮点二:明确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标准。原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这样在执行过程中,全省各地标准不太一样,另外,执行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这次修改当中,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县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其中,牺牲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市表彰的,颁发不低于3万元奖金等,这样就使奖励标准具体化了。

亮点三:完善了抚恤的一些规定。原条例对没有工作单位和伤残的,没有抚恤的规定,这次修改,对没有工作单位、牺牲或者伤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问题作出了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土地承包等优先权。

亮点四:规范了见义勇为申报和批准的程序和时间。这次修改的条例,针对以前在申报和批准过程中有不及时的问题,对申报的程序和时限又进一步作了规定。

据介绍,这次修改,在资金的保障、筹集渠道上,也有相应的规定。修改条例规定: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筹集:一个是政府财政拨款;第二个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助;第三个是其他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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