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常佳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11-03 19:56:5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将审议 面临定位选择-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即将进行三审。三审稿提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将面临定位选择。
面临定位选择
此次审议,是继去年12月第二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修正案草案延续了二审稿对“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规定。其中指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分析人士认为,如果此项规定获得通过,对于高中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国际学校来说,未来可发行股份收购且可直接合并报表;而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国际学校、双语学校等,仍然需要以现金方式设立或收购,利润只能以收取服务费的方式进入报表。有民办教育机构此前表示,如果这一规定最终以法律形式出台,其将不得不对旗下的初中和小学业务进行重新定位。
《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其中,民办小学5859所,在校生713.82万人;民办初中4876所,在校生502.93万人。在校生人数和招生人数都呈增加态势。这些民办小学与初中是按照新规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放弃义务教育阶段业务,将成为一道难题。
教育培训将先受益
根据该修正案草案,幼儿园和高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不受影响,该阶段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申请营利或者非营利形式。作为民办教育机构的另一类主体,教育培训机构不属于义务教育。有法律人士认为,此次修正案草案对其影响不大。
分析人士指出,K12培训、留学培训、职业培训等机构由于资产权属、补贴税收问题相对清晰,转为营利性较为简单,且此前较多培训机构已经进行了财务税务规范,或将最先受益。
有法律专家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法律主体上划分,目前市场上的培训机构分为以学校或培训中心形式经营和以公司化方式经营两类,前者有新东方、学而思等,后者有华图教育等。
以学校形式运营的培训机构多采取VIE形式赴海外上市。国内市场成功进行资本运作的案例都是采用公司化运营方式,如勤上光电收购龙文教育、昂立教育与新南洋重组。在注入上市公司前,昂立教育、龙文教育都对民办学校资产进行了剥离,回避了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问题。
上述专家同时指出,此前公司化经营机构取得“教育培训”这一经营范围难度较高,如在勤上光电收购龙文教育的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就曾针对龙文教育的“教育培训”这一经营范围出具反馈意见。如果此次修正案草案审核通过,培训机构的营利性将获得法律上的认同,从而解绑教育培训结构的资产证券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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