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杨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1-05 08:35:2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物权立法限制政府公权 减少借公权损害个人利益-
10月22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已经进入第四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依然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望》周刊刊载文章说,物权法在立足现实的同时,还承载着为建设和谐社会确定利益调整理念的重大责任。中国物权立法推动公私关系调整,平等保护公私利益,将推进社会和谐。
文章说,作为民法典的核心,物权法要为新形势下调整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定下基本框架。转型期所特有的阶段性,民族心理传统的沿革,以及现实的强烈需求,使得物权法对公私关系的调整必须慎之又慎。宏观上,物权法面对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国家和个人的关系、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物权法对这两大关系调整得如何,对财产法领域内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要素的和谐与否影响甚巨。
文章称,物权法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让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物权法确认国家财产和个人财产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体现对相同事物给予相同对待的自然正义原则,为个人合法财产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这将增加个人创造社会财富的动力。
文章指出,在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的草案四次审议稿中,加入“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内容。杨兴富委员说,此处既维护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发挥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给予鼓励、支持和引导,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特征。
文章分析称,在社会利益关系共同体中,既有关联多数社会成员的群体利益,也有单个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必然要让这两种利益和谐共存。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群体利益被滥用,导致个体利益受到不当侵害;或个体利益过度膨胀,损及群体利益两种情况均普遍存在。在财产领域调整界定两者关系,是物权法立法使命之一。
文章强调,物权法将平等保护的原则贯彻到具体条文中,将大大减少上述问题引发的社会冲突与矛盾。这样的明确规定,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对政府公权的限制。这将更好地约束地方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减少当前常常发生的借公权损害个人利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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