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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电子商务法强化电商平台责任-保护网购“买买买”
  • 【发布单位】作者:荆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11-01 09:20: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电子商务法强化电商平台责任-保护网购“买买买”

网购“买买买”是当下多数人的生活状态,今天上午(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旨在让消费者买的顺心、用的放心的法律草案增加了多项规定,突出强化了电商平台的责任。


网购涉及电商、卖家和用户三方,一次交易即是一次信用和利益的互动。为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商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的除外;电商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电商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随着网购数量的飞速增长,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见不鲜。对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卖家侵犯知识产权,但仍不删除相关信息的,草案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还规定:电商平台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完善了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履行、电子支付等规范,细化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草案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读和下载;约定采用快递物流交付商品的,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验货,对商品没有异议的,收货人应当签收;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能够证明是用户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网购出了纠纷怎么解决?草案以“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专章做出规定,要求电商经营者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如发生争议,电商经营者须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如丢失、伪造、篡改、销毁或拒绝提供上述材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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