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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司法解释将使执行更透明-《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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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2-16 15: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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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司法解释将使执行更透明-《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束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于2月15日在中国法院网征求意见结束。根据中国法院网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199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变卖工作,促进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经验,在深入调查研究,吸收各地法院实践经验并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于2004年1月14日在中国法院网向社会公开发布和征求意见。网友们反映,最高法院下达的关于执行的规定,对银行等金融企业来说是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的一剂良药。

网友们对拍卖物价格的评估、拍卖委托的撤回的情形、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定的方式、拍卖笔录应载明的事项、拍卖佣金、拍卖物权利转移、拍卖的无效、变卖的价格等方面做了相关的建议,其中关于评估和拍卖机构的选定、评估结果的通知与异议、拍卖公告及其期限和第二次拍卖的规定,网友们评论比较集中。

关于评估和拍卖机构的选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鉴定人、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抽签或者摇珠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拍卖机构。 委托拍卖,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办理有关事项。” 关于第六条第一款,有网民建议对具体承办某项拍卖业务的拍卖机构的选定,应规定“首先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方采取抽签或者摇珠等随机方式选定。”这样既考虑到了不同拍卖机构的业务能力、规范经营方面的差异性,又符合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司法改革方向。关于第六条第二款有网民建议改为:“委托评估、拍卖,由负责执行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办理有关事项”更为清楚。

关于评估结果的通知与异议,《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评估报告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评估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上述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必要的说明。当事人对调整后的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以对评估机构提起民事诉讼。”关于第八条,有网民建议取消两次评估的规定,改为“评估报告做出后,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提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对调整后的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也可以对评估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还有网民建议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上述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理由告知评估机构,并要求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作出必要的说明或调整。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以对评估机构提起民事诉讼。” 还有网民提出“人民法院将评估结果通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时,应确定一个时间的限制,确定法院在评估结果出来的多少时间里应将评估结果通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评估的费用要明确指出由谁承担。”

关于拍卖公告及其期限,《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日十日前进行公告。但因拍卖物的性质必须迅速拍卖的,不在此限。拍卖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日二十日前进行公告。”关于第十一条有网民认为该规定与《拍卖法》中的“拍卖应于拍卖日七日前进行公告”有冲突。还有网民认为,拍卖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应修改为“在拍卖十日前进行公告”。

关于第二次拍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也不愿意接受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二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价格买受该财产,或者债权人又表示愿意接受该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公告期间届满后无人表示应买或者债权人仍不愿意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将财产交还被执行人。”有网友认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次拍卖流拍,申请人不愿接受抵债的,在公告期后仍无人应买的,不应解除查封。如果一并解除查封,不利于债权的实现,也不利于法院恢复执行。”还有网友认为:“第二次流拍后,可按本规定的方法进行‘变卖’。如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也不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接收拍卖物,以物抵债的,由拍卖机构进行无保留价的拍卖,直到变现为止。既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则,又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的同志说,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做全面汇总,并将对征求意见稿做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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