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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08-29 08: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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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击性骚扰-首次立法反击性骚扰 男女平等是国策写入法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0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个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将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写入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写入这部法律。决定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此外,决定还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联的意见。
我国法律首次对性骚扰说“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决定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内容,因情况比较复杂,这一内容最终没被保留。
学校录取学生不得歧视女性
针对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性等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单位不可解聘怀孕女工
根据决定,我国将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并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决定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决定同时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决定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三种情况男方无权提出离婚
根据决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为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决定还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我国立法禁止家庭暴力
决定对家庭暴力明确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决定除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外,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决定还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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