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林红梅 冯亦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10 11:10: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建立适合国情的海上油污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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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交通部联合起草制定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目前正报国家批准。我国国内油污基金制度有望建立实施。建立一套完善的国内船舶污染赔偿机制,对保护我国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和海洋环境的清洁,保障污染受害人的利益将起到积极作用,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事业。
在国际上,石油运输船舶发生事故,溢油污染海洋是必须赔偿的。国际上建立的油污赔偿机制已运行20多年,被实践证明是科学和行之有效的,得到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目前已有96个国家加入了《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62个国家加入了1992年基金公约,有800多家石油公司向国际油污基金交纳摊款。缔约国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基本上都可以通过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获得赔偿。
我国于1980年加入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9年加入了该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目前,中国籍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已全部按照公约要求进行了强制保险。作为船舶油污强制保险补充的基金公约,我国虽是缔约国,但仅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交通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介绍说,建立海上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航运、石油业,涉及法律、贸易、保险、金融、环保、海洋资源利用等诸多方面,需要在不同层次、从不同角度对赔偿机制进行研究。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水平,我国全面加入国际基金公约的时机尚未成熟,因此发生在我国其他地区的船舶污染事故尚得不到国际基金的补偿。
为保障我国沿海运输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有必要建立我国国内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要求我国沿海运输的船舶进行强制保险;由石油货主摊款建立赔偿基金,对船舶赔偿责任的不足部分进行必要的补充。
我国沿海运输船队的特点是小船多、老旧船舶多,事故率高,赔付能力差。建立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必须基于我国沿海运输船队的现状,充分考虑船东、石油货主和污染受害人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我国是按照国际上油污损害赔偿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的原则来建立的油污赔偿制度的,这与国际油污赔偿机制的原则完全一致。此外,我国是责任公约的缔约国,一直严格履行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对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线船舶,按照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实行强制油污保险;对于沿海运输船舶,我国将根据修订中的《防污条例》明确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并实施强制油污保险。
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手段还需开展深入研究。目前,我国政府正在抓紧做好国内油污基金制度出台的准备工作,国内油污基金无论在征收、管理、使用,还是在赔偿的项目、内容、顺序等,将吸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相应的制度。
为使我国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工作更加规范、公平和高效,下一步我国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设立国家船舶油污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有关管理工作,并出台相应的索赔规程。
污染事故发生后首要的工作是开展应急救助、清污行动,以便尽可能使环境资源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没有采取支持和鼓励清污行动的政策,必然对事故的控制不利,所以,基金支付费用中优先要考虑清污费用的支付,以改变目前“谁清污谁吃亏”的局面。船舶油污基金赔偿按照应急反应包括应急救助、清污等、监测监视、资源损害这样一个先后顺序赔偿,应急反应赔偿应该赋予优先权,确保油污应急体系的正常运转。
为使船舶污染清污行动更加合理、高效,我国政府将积极支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清污力量,扶持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清污单位,包括支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国有企业在沿海建立的清污公司的做强做大,充分利用救捞、港口、清污设备生产厂家等可以利用的资源和力量,使我国的清污能力在不久的将来更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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