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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电总局出台《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作者:张黎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14 18:47: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电总局出台《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广电总局12日再次对外资参与电视频道经营颁布禁令,这一次的规定直接针对各地方电视台、广播电台与外资的合作行为。


12日,广电总局向各地方发出《广播影视系统地方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各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向境外机构出租广播电视频道(率),不得与境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

同时,这个严格的规定还禁止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境外机构合资、合作开办固定栏目和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并要求,地方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涉外活动也应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电视、广播频道的经营一贯被看作广电行业对外开放的禁区。四个月前,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44号)有关事宜的通知”,其中就指明,外资机构可以在中国合资开设一家影视节目制作公司,但他们不能参与境内电台、电视台的经营业务。

而这一次的规定更直接地明确了对各地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对外合作的控制。

事实上,仅仅在中国获得有限落地资格的外资影视巨头一直小心地尝试着在各地卫视的扩张,今年一月,就传出默多克的新闻集团欲与团中央影视节目中心合作,共同参与青海卫视广告经营的消息。

而面对重重禁令,年初曾变身为时尚频道的青海卫视已经恢复了旧时模样。青海卫视总编室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与新闻集团合作的栏目已经取消,青海卫视无论在节目上还是在广告经营上都和新闻集团没有了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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