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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拟立法规定: 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 【发布单位】作者:赵仁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2-07 09:07: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拟立法规定: 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记者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送审稿)》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送审稿)》拟要求,用人单位招聘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应当向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求职者。

《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向求职者提供招聘信息,招聘岗位有职业危害的应当依法如实告知,保障求职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求职者个人资料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泄露,不得作为其他商业性使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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